景德镇余干商会章程
总 则
景德镇余干商会是余干籍在景经商兴业办实体的工商业者以及与非公有制经济有联系的有关人士为主体,具有民间性、经济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商会组织,并经景德镇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本商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在景余干籍工商业人士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商会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本商会要以建设“四好”商会组织为目标,在市工商联合总会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组织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团结引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谊乡情、构筑和谐,搭建信息交流与合作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和经济活动等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共同发展,为瓷都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本商会接受景德镇市工商联合总会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一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
1、团结全体会员,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教育会员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会员自身素质;
2、加强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信息交流以及各种经济活动的服务,推动资金、技术、人才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3、发挥本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协调与政府部门、会员之间,会员与外界的关系,当好政府的助手,促进和谐建设;
4、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协助会员妥善处理各种经济与民事纠纷,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和保障正常的经营秩序;
5、广泛开展与各地余干商会的横向联系,积极参加开展以商招商活动,协助促进当地政府与外地的商贸、科技、文化,旅游交流,为景德镇和家乡的经济社会发展努力贡献。
6、积极组织会员参加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进行的市场经济等培训与考察,协助会员举办或参加相关展销及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7、按本章程规定,管好会费和赞助基金,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和社会公益与慈善活动。
8、承办政府及工商联,民政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二条 凡余干籍在景经商办企业以及与工商有密切联系的经济、科技、文教等人士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自愿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按时交纳会费;
3、具有法人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4、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权;
4、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及特殊情况下的帮助与扶持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与声誉;
3、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支持关心本会工作。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在协商推荐的基础上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 五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2、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为保证商会各项工作健康进行,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3至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监事列席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由监事长决定会议。特珠情况下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可合并召开,监事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有一定经济实力、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热心本会事业,在会员中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年龄适合,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五 年,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除会长职位不超过两届外,其他职位可连选连任,秘书长职位也可由副会长以上负责人兼任,但须经过会员大会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可。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落实;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批准秘书长的聘任及分支机构负责人选;
5、批准商会全年财务预算,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
6、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7、执行会长在会长任职期间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履职时,自然承担会长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对本会的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与罢免,监督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3、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如发现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管理或工作人员有损害商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有权向会员大会或登记主管机关报告;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4、监督全体会员遵守法律和章程,如发现那个会员有损害商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应向理事会报告;对严重损害商会利益和声誉的会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除名。
5、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保持与会员和监事的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4、随时与商会高管沟通,反映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及商会领导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2、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计划的落实;
3、协助会长管理商会资产和财务管理;
4、协调上级部门,兄弟商会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名誉会长、专业顾问若干名,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所交会费;
2、会员、企业及有关人士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议确定。
第二十七条 所有经费必须进入商会专用账户,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者对外借贷。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年度预算,由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做到开支合理,公开透明;预算内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经费大的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授权秘书长执行,年度要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拨付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监督,有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商会设党组织机构,成立党支部,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商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名称;中国共产党景德镇余干商会支部委员会。设立党组织领导班子,支部委员会由3到5人组成,其中设支部书记1人,委员2到4人。书记由商会副会长以上人员担任,副书记等职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第三十六条 商会党支部坚持在市非工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等规定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加强政治引领,确保商会正确发展方向。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推进商会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做好党员发展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党员发展质量。创新党组织活动形式提升党组织活力,将党组织活动融入到商会建设、日常服务管理和文化建设之中,使党建工作与商会发展紧密结合,互促共进。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自审议通过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批后才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后已经景德镇余干商会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于2021年4月17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景德镇余干商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